(2017)鲁079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佛士特危废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佛士特危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660号申请人: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善士村。法定代表人:朱陌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然,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潍坊佛士特危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北环路以北、疏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鲁丽,经理。申请人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佛士特危废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佛士特危废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训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