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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蔡晓伟、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蔡晓伟,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989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3072H),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1-503号新潮大厦一、二层。负责人:王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系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谊,系该支行职员。被告:蔡晓伟,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刘某,男,200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法定代理人:蔡晓伟,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刘某之母。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与被告蔡晓伟、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蔡晓伟立即归还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基于合同编号为13936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60233.05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利息以本金160233.0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4.41%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扣除已经支付的7.7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60233.0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6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每笔逾期支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每笔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6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蔡晓伟、刘某在被继承人刘添伟的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即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2单元1404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刘某在被继承人刘添伟的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晓伟、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3年1月31日,原告与刘添伟、蔡晓伟签订编号为13936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向刘添伟、蔡晓伟发放贷款17万元,贷款期限30年,从2013年1月31日至2043年1月31日;按月结息,每月10日为还款付息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计算,按年调整利率,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由刘添伟、蔡晓伟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2单元1404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提供顺序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之后,双方于2016年2月1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按约于2013年2月27日发放贷款17万元。之后,刘添伟、蔡晓伟正常偿还借款本息至2016年12月10日,另于2017年1月10日偿还期内利息7.79元,之后未再偿还任何借款本息。为此,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告蔡晓伟邮寄催收函。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告蔡晓伟送达应诉材料。截至2017年9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233.05元、期内利息5409.69元(以本金160233.0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4.41%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为5417.4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79元)以及复利。另查明:1、被告蔡晓伟与刘添伟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刘添伟于2016年12月17日亡故,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蔡晓伟、儿刘某昂、父亲刘吉贵、母亲叶春连。刘吉贵、叶春连在本案审理(2017)浙0381民初6814号原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蔡晓伟刘某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添伟遗产的继承权;3、温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抵押物即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2单元1404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瑞(房)字第××号号】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原告系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本院认为,原告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与刘添伟、蔡晓伟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刘添伟亡故,被告蔡晓伟亦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本息,依约原告有权宣告合同提前到期。然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送达催收函的相应证据,故本院酌情以法院送达应诉材料之日即2017年9月12日为合同提前到期日,并以此来计算相应的期内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因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逾期利率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执行,但以不超过原告诉请的年利率6.615%为限。被刘某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刘添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关于编号为139360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60233.05元、期内利息5409.6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60233.0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浮动罚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6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每笔逾期支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每笔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浮动罚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6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刘某昂在继承刘添伟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蔡晓伟刘某昂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对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2单元1404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瑞(房)字第××号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保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债权后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7元,减半收取1788.5元,由被告蔡晓伟刘某昂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缴诉讼费3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星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