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常华杰、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常华杰,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常华杰,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被执行人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常华杰、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常华杰、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于欠申请执行人张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常华杰、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洁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自2016年12月份起每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洁支付3500。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华杰、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除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常华杰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常华杰、河南圆琳程花木发展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