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董鑫对李彤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鑫,李彤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218号申请人:董鑫,男,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彤彤,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董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现金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彤彤的工资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予以冻结,金额至满人民币4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董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