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1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3899钱正信与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信,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899号原告:钱正信,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范敏,女,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钱正信诉被告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正信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正信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正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钱正信已预交),由钱正信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