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3899钱正信与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信,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899号原告:钱正信,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范敏,女,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钱正信诉被告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正信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正信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正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钱正信已预交),由钱正信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