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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7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解敏与上海鼎强家具有限公司、朱元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敏,上海鼎强家具有限公司,朱元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640号原告:解敏。被告:上海鼎强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元。被告:朱元元。原告解敏诉被告上海鼎强家具有限公司、朱元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解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