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翟茂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翟茂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翟茂顺,男,汉,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翟茂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89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