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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晓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晓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4794号原告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41幢3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陈勇文,总经理。被告傅晓鹏,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晓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志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