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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永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8362号原告:广州市恒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龙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焯仪,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广州市。被告:郑永新,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广州市恒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恒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恒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恒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晗胡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