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玉民、衡水斯凯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民,衡水斯凯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玉民,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衡水斯凯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西、永兴路南8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27665-5。法定代表人:郭登春,经理。本院在执行尹玉民申请执行衡水斯凯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3744.2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38元后,领取了该款23744.2元,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2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