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7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虞新学与陈进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新学,陈进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678号原告:虞新学,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霞,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明,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7层。负责人:杨震,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山,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新学与被告陈进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新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虞新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新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虞新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