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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诉李慧国、原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李慧国,原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0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住所:白山市浑江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国,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收。被告:李慧国,住白山市.(缺席)被告:原野,住白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诉被告李慧国、原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沛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