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汪敦荣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敦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51号罪犯汪敦荣,女,汉族,1952年12月16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敦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汪敦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17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林建名出庭参加庭审,罪犯汪敦荣及证人宋俊芳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汪敦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汪敦荣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敦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受贿款1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汪敦荣的陈述及证人宋俊芳的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本院(2014)合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案发后即退缴受贿款120万元。4、徽商银行缴款单据证实,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于2015年4月16日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汪敦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敦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