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燕青、罗宇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燕青,罗宇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何燕青,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文韶峰,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罗宇锦,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燕青与被执行人文韶峰、罗宇锦(2016)赣宜新证内字第419号公证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1056万元。被执行人文韶峰、罗宇锦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公证处(2016)赣宜新证内字第419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钟宜华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至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