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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华,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23民督17号申请人:李振华,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法定代表人:贺耀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李振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振华称,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的制版车间工作,由于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自2016年元月起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2017年5月底止,该公司共欠申请人工资5974元。申请人提供了该公司出具的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公司欠薪凭单予以佐证。要求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李振华工资款597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振华工资款597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雯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