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艾国与被告牡丹江市圣发碎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国,牡丹江市圣发碎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446号原告:艾国,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市圣发碎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曹承双,董事长。原告艾国与被告牡丹江市圣发碎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艾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艾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