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卢忠彬与王卫东、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彬,王卫东,彭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卢忠彬,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彭小玲,女,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卢忠彬与王卫东、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忠彬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皋开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