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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卢忠彬与王卫东、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彬,王卫东,彭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卢忠彬,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彭小玲,女,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卢忠彬与王卫东、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忠彬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皋开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