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辉、程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辉,程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539号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登明超被告:马辉被告:程相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辉、程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乃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