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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辉、程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辉,程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539号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登明超被告:马辉被告:程相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辉、程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乃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