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王乾坤等与宜城市巴黎之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王乾坤,宜城市巴黎之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3168号原告: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14672730L。法定代表人:付春峰,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乾坤,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住宜城市,系燕京啤酒代理商,被告:宜城市巴黎之夜,住所地:宜城市。法定代表人:李紊纲。本院在审理原告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王乾坤与被告宜城市巴黎之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王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王乾坤负担。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