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某南与冯某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南,冯某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303号原告:邓某南,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辉,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云,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邓某南诉被告冯某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邓某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冯某云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南承担。审判员  黄敏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