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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阴市珂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榆强盛纸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珂宇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强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579号原告:江阴市珂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南大道362号。法定代表人:程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为民、XX,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赣榆强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马站村。法定代表人:王修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培龙,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市珂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赣榆强盛纸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四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陆 帆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