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4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羊妮与真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妮,真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46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羊妮,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真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南山工业区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6575Y。法定代表人JEONHYOUNGJUN。申请执行人羊妮与被执行人真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6】21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仍有执行款23400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重 彬审 判 员 刘 静 涛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明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