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催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旭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催45号申请人:北京旭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寨里村东。法定代表人:蒋建兴,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旭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旭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20万元、付款人为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旭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北京旭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庆芬审 判 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温晓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