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8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玉环安耀模具厂与玉环东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安耀模具厂,玉环东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548号原告:玉环安耀模具厂,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汽摩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煌军,厂长。被告:玉环东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镇渔业村。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安耀模具厂与被告玉环东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