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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贺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贺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2105号原告: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吉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熊,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大北门**号。法定代表人:何振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友东,男,生于1954年1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6.00元减半收取2093.00元,由原告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王 蝶人民陪审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书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