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056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罗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罗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陈康怿人民陪审员 董祖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