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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7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丁荣锐与李久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锐,李久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荣锐。被执行人:李久兴。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7)鲁1482民初10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久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