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7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丁荣锐与李久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锐,李久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荣锐。被执行人:李久兴。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7)鲁1482民初10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久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