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9358、9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葛春茂与王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茂,王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358、9366号申请执行人葛春茂,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聪,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证地址:广东省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葛春茂与被执行人王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聪应向申请执行人葛春茂退还定金人民币9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6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00000元,现扣除执行费99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应退还被执行人王聪的款项140100元后,执行款余款74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9900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薛文超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