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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安国与聂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安国,聂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冯安国,男,汉族,1952年11月18日出生,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聂新宇,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冯安国与聂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