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荣兴与黄建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兴,黄建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90号原告:王荣兴,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兴与被告黄建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荣兴负担。审 判 长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