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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荣兴与黄建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兴,黄建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90号原告:王荣兴,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兴与被告黄建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荣兴负担。审 判 长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