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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谢从成、王福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从成,王福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898号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南方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1821753J(1-1)。法定代表人:汪先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从成,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福银,女,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从成、王福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