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46号申请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191号。法定代表人:倪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浩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产业园湖光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前方。申请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3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