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庆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456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云庆杰,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