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泽富、李观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富,李观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949号申请人:余泽富,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李观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余泽富与被申请人李观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泽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15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粤T×××××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观富的到期债权1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余泽富提供的担保财产粤T×××××号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