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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211号原告:张某,天水市人,住天水市。被告:刘某,约43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