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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德翠、徐贵珍与郭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翠,徐贵珍,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周德翠,女。申请执行人:徐贵珍,女。被执行人:郭松,男。申请执行人周德翠、徐贵珍与被执行人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德翠、徐贵珍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郭松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德翠、徐贵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德翠、徐贵珍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周德翠、徐贵珍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郭松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德翠、徐贵珍欠款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