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喜红与马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红,马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崔喜红,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该镇镇定南街3号。被执行人:马国雄,男,汉族,绥德县张家砭折家硷村人,住名州镇龙湾李家渠4号。本院在执行崔喜红与马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国雄在绥德县张家砭镇人民政府有工资收入。现因执行需要,需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国雄在绥德县张家砭镇人民政府工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祁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