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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喜红与马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红,马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崔喜红,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该镇镇定南街3号。被执行人:马国雄,男,汉族,绥德县张家砭折家硷村人,住名州镇龙湾李家渠4号。本院在执行崔喜红与马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国雄在绥德县张家砭镇人民政府有工资收入。现因执行需要,需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国雄在绥德县张家砭镇人民政府工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祁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