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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振强、王瑞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振强,王瑞杰,李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192号申请人:段振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王瑞杰,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李淑红,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段振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瑞杰、李淑红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的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段振强以现金三万两千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瑞杰、李淑红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的小型轿车就地查封(保全价值以三万两千元为限)。保全费340元,由申请人段振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