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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162冷春梅与常州市运联橡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春梅,常州市运联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冷春梅,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顾国琪,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运联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冷春梅与常州市运联橡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常州市运联橡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冷春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5388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至2018年年底前付清执行款。为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411执2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冒巧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