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阙晓琴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潘书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阙晓琴,潘书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民特9号申请人阙晓琴,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潘书铨,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代理人潘成亮,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潘书铨的父亲。申请人阙晓琴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潘书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阙晓琴称,申请人阙晓琴与潘成亮系夫妻关系,系被申请人父母。被申请人系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0月,被申请人被派到老挝项目部上班。2017年1月22日中午��被申请人突然回到湖南老家,在交流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行为不正常。被申请人在纸上写道:“国外有特务在追杀他,家里四周都有窃听器,叫申请人全家都要赶快搬走……”。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到怀化市国家安全局说明情况,反复强调其自己不是特务。2017年2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单位人资部电话,通知其2月6日启程去老挝上班。不知什么原因,被申请人在2月9日从老挝返还单位下属机构救援队报到。2月26日,申请人突然收到被申请人托运回家的行李,收到其微信的内容全是“……到北方皈依佛门,从此不理红尘俗世,闭门清修……切记别和老爸说其它太多,我怕他泄露给不该泄露的人,不然可能会引来神仙发怒降灾,我本不该说这么多,我说这些其实已经触犯了天条,我本来就在生死劫中,现我泄露天机,可能我生死劫中生机更小,我想到佛道儒三���都教人孝道,若我自己此生不孝,我这道不修已罢已然破法……”这样的话语。申请人见此情景后,于2月28日赶到被申请人工作单位贵阳修文县扎佐镇救援队找到被申请人的救援队长的领导询问,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失踪。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春节前后的一些异常举动及失踪失联的行为与全部电话微信信息联系在一起,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是患精神疾病。为此,申请人分别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贵阳市金岭派出所受理了该案。3月27日,申请人通过多方寻找得知被申请人在天津。3月29日,申请人到达天津。在天津市“110”帮助下,在4月1日晚上八点半左右,申请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出租房内找到被申请人,并及时送到天津市安定医院(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7年4月14日,天津市安定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分裂症,被申请人现已经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为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潘书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未作答辩。代理人答辩称申请人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阙晓琴与潘成亮系夫妻关系,两人系被申请人的父母。2017年1月22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行为异常。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均属于失踪失联状态。2017年4月1日,在天津市公安民警的帮助下,申请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出租房内找到被申请人,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2017年4月14日,天津市安定医院诊断认定被申请人潘书铨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分裂症。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潘书铨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9月1日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潘书铨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潘书铨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而2017年9月1日系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之日,故本院对申请人关于认定潘书铨自2017年1月22日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潘书铨自2017年1月22日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舒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圣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