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铁训与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铁训,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曹铁训,男,生于1944年04月2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秀玲,女,生于1964年11月05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曹铁训与被执行人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铁训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300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445元,共计38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就中,被执行人王秀玲未自觉履行案件标的款,法院依法扣划了王秀玲的工资38005元,申请执行人曹铁训领取了37560元,法院收取执行费445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