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艳彪与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彪,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自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4914号原告:杨艳彪,男,1986年2月8日生,回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地方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73260466XN。法定代表人:孟祥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君,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柏林镇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8699980M。法定代表人:魏广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自礼(曾用名马超),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杨艳彪与被告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自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杨艳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杨艳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艳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2元,减半收取3571元,由杨艳彪负担。审判员 张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