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德门业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圣火秸秆沼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金德门业有限公司,大安市圣火秸秆沼气有限公司,大安市联合乡联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德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安市圣火秸秆沼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安市联合乡联合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安市圣火秸秆沼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88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大安市联合乡联合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24000元扣划致“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万海军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