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桂香、崔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桂香,崔冈,毕方超,郑云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238-1号申请人于桂香,女,1963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崔冈,男,1986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毕方超,男,1982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郑云霞,女,1984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于桂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冈、毕方超、郑云霞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冈、毕方超、郑云霞的银行存款2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