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赵双群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赵双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2073号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32060K。法定代表人杨绍芬。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双群,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双群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双群银行存款六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