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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左建奎、潘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刚,左建奎,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75号申请人:王永刚,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左建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潘宏,女,1967年出生,系左建奎妻子,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永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宏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黄旗寨乡兰旗寨村一组面积为2.2公顷山林的使用权及其种植的树木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6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以其坐落于开原镇光明街xx委x组楼房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宏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黄旗寨乡兰旗寨村一组面积为2.2公顷山林的使用权及其种植的树木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820.00元由申请人王永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