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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3694、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与肖太利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肖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694、3695号申请人: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律师。被执行人:肖太利,男,成年。原告广州良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5918、5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太利归还10000元、律师费1000元、受理费96元及其他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其反馈结果未显示被执行人肖太利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肖太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694、3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庆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