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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方昌米、苏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昌米,苏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方昌米,男,汉族,个体,1971年4月23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苏丽伟,女,汉族,个体,1987年5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所地广丰区,执行人 杨琼,男,汉族,个体,1987年8月2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所地广广丰区,申请执行人方昌米诉苏丽伟、杨琼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昌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赣110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苏丽伟、杨琼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苏丽伟、杨琼仍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丽伟个人所有的凯迪拉克汽车一辆(车牌号赣E×××××,车辆类型K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叶勍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