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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廷金与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金,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2民初4662号原告:高廷金,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上段1幢1单元1层1-1-05号。法定代表人:宋小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高廷金诉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廷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廷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工资欠款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2016年清明前两天经亲戚介绍在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做泥工活。期间共做了三套房子的泥工活,2016年9月完工,工资��计22000.00元,被告给付了12000.00元,还欠10000.00元。2017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全部工资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廷金受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请,在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泥工工作。工程竣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工资10000.00元,并于2017年8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用工主体拖欠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高廷金工资,经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工资100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依法应承担支付原告所欠工资的民事责任。综上,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廷金工资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泸州一品卓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兴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