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忠兵与韩明军、胡小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兵,韩明军,胡小鹏,董贝贝,刘增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3166号原告杨忠兵,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11月01日,汉族,个体。被告韩明军,男,汉族,个体。被告胡小鹏,男,汉族,个体。被告董贝贝,男,汉族,个体。被告刘增先,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兵诉被告韩明军、胡小鹏、董贝贝、刘增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兵撤回对被告韩明军、刘增先、董贝贝、胡小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杨忠兵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越 来源: